案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案件

 

一、案情简介

某市xx小学修建教学楼及学生食堂工程,由市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面积619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859万元,B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实施监理。2009720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未按TN-S系统设置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连墙件严重不足,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民工集体宿舍,高大模板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等问题,同时B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也未实施有效监督,当日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AB两公司发出xx号《责令整改排除安全隐患通知书》限期5日整改,72629日两次复查,仍未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B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出书面的监理通知。

二、案情分析

1.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漠,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对安全隐患报侥幸心理,不愿意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其行为破坏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是对工人生命的不尊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项:“施工单位应当对模板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以及建设部JGJ59-99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某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应受行政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二)、(三)项规定:“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四)项,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B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实施对该工程监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听之任之,既未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整改,也未向学校方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二)项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1、停业整顿3个月;2、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B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1、停业整顿3个月;2、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