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串通投标案件

 

一、案情简介

某市一国有大型企业A公司易地重建项目,20085月发布招标信息,1016公开招标,9月报名结束。有国内大型企业共15家参加投标报名,其中包括甲、乙、丙、丁四家一级资质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81015某市招检委接群众举报,甲、乙、丙、丁四公司在招投标中有串通投标行为,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某市招检委连夜通知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前来说明情况,四家企业感事情可能败露,15日均未到来,也没有参加16日的投标活动,没有递交标书。此案交由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现查明:甲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通过中间人郭xx串通乙、丙、丁三家企业帮其围标,标书由甲公司统一制作,由甲公司按高、中、低统一报价,甲公司报价居中。投标保证金80万元由甲公司统一支付,分别于9月底转到乙、丙、丁三家公司账户。给中间人郭xx3万元好处费(并承诺事成后再给三万元),给乙、丙、丁三家企业各6万元好处费(未实际支付),另查明,该工程招标控制价1.8亿元,中标价1.83亿元。

二、案情分析

(一)主观方面

为了达到中标目的甲、乙、丙、丁四家企业有相互串通投标的故意,甲公司作为串通行为的组织者,在串标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主管观恶意较大,其他三公司作为协从者,起次要作用。

(二)客观方面

甲、乙、丙、丁公司在中间人的协助下,通过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按高、中、低报价的形式搭成利益整体。其行为破坏了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国有大型企业A公司易地重建项目招标工作的正常开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本案参加人数众多,涉及标的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属情节严重。

同时,上述四家公司能认识到自身的违法性在1016中止违法行为,放弃递交标书,并能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 “主动消除式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

三、处理结果

某市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取消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对乙、丙、丁三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3.没收郭xx违法所得3万元人民币。

另外郭xx和甲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者李xx已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