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拆除工程安全事故案件

 

一、案情简介

某百货大楼位于某市一大型广场南侧。2008522,该百货大楼所属集团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物拆除与围墙砌筑暨废旧物资处置合同》,528又签订《补充协议》,将该百货大楼拆除工程发包给仅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2级资质的A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工程款260万元。随后,该公司组织人员进场,采取机械拆除方式进行施工。未委托监理公司监督施工。由于未编制《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加之机械拆除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导致百货大楼在拆除施工中发生侧向坍塌,毗邻建筑物因此受到严重损坏,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事后被众多新闻媒体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案情分析

该拆迁工程存在以下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而未委托监理。该工程合同金额260万元,按照该省《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而该百货大楼所属集团公司并未委托监理单位。

二是百货大楼所属集团公司将百货大楼拆除工程发包给没有拆除资质的A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A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并无拆除工程资质,属于无资质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拆除是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A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前未针对工程特点和安全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盲目拆除违章作业,导致大楼侧向坍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项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拆除、爆破工程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后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四)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该百货大楼所属集团公司处以4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二)对A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降为三级;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为消除事故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